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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條例 第4條

進出口條例 第4條

第4條

根據第(2)或(3)款獲授權進入並搜查任何住用處所的海關人員或獲授權人員,可喚請任何海關人員及任何獲授權人員協助其進入並搜查該住用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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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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