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海關人員及獲授權人員根據第(1)款逮捕任何人後,須將該人帶往警署,或如需要進一步查訊,可先將該人帶返海關辦事處或獲授權人員的辦事處,然後才帶往警署,按照《警隊條例》(第232章)的規定處理: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將任何人扣留超過48小時而不將他檢控和帶到裁判官席前。
進出口條例 第2條
任何海關人員及獲授權人員根據第(1)款逮捕任何人後,須將該人帶往警署,或如需要進一步查訊,可先將該人帶返海關辦事處或獲授權人員的辦事處,然後才帶往警署,按照《警隊條例》(第232章)的規定處理: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將任何人扣留超過48小時而不將他檢控和帶到裁判官席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