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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條例 第1條

進出口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 —— (a) 妨礙海關人員或獲授權人員行使本條例所授予的任何權力或執行本條例所委予的任何職責; (b) 不遵從海關人員或獲授權人員在行使任何該等權力或執行任何該等職責時所作出的任何規定、指示或要求;或 (c) 不遵從根據第20A及20B條向其發出的通知書的規定; (d) 違反第20A(3)或20B(3)條的規定; (e) 沒有提供根據第20A(5)條其有責任提供的資料,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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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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