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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條例 第1條

進出口條例 第1條

第1條

不論是否有人就下述的違例行為被定罪,任何下列的物品、船隻或車輛均可予以沒收 —— (a) 與違反本條例的任何條文相關而被海關人員或獲授權人員檢取的任何物品; (b) 被如此檢取而任何噸位不超過250總噸的船隻及任何車輛,而該等船隻及車輛為曾與違反本條例的任何條文相關而被使用,或為違反本條例的任何條文的標的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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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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