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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條例 第5B條

進出口條例 第5B條

第5B條

如第(5A)款提述的通知書,沒有按該款的規定將律師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包括在內,則須視為猶如從未發出過通知書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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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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