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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條例 第7條

進出口條例 第7條

第7條

在聆訊第(1)款所指的申請時,法庭在任何情況(第(6)(a)或(b)款提述的情況除外)下,如信納 —— (a) 某人為有權或本應有權就被檢取的物品、船隻或車輛而根據第27(5)條提出聲請者;及 (b) 該物品(並非附表1所提述的物品)、船隻或車輛為可予以沒收者, (i) 沒收歸政府所有; (ii) 在符合法庭於該命令所指明的任何條件下交付予聲請人;或 (iii) 在符合法庭在該命令所指明的條件及方式下處置。 則可命令將該物品、船隻或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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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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