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在聆訊該申請時 —— (a) 一份在任何關於違反本條例條文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法律程序紀錄(包括法庭決定在內),其核證真確副本須獲接納為證據;及 (b) 一份由核准當局簽發的用以核證某船隻總噸位的證明書,須於出示時無須證明其上的簽名而獲接納為其上所載事實的表面證據。
進出口條例 第8條
在聆訊該申請時 —— (a) 一份在任何關於違反本條例條文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法律程序紀錄(包括法庭決定在內),其核證真確副本須獲接納為證據;及 (b) 一份由核准當局簽發的用以核證某船隻總噸位的證明書,須於出示時無須證明其上的簽名而獲接納為其上所載事實的表面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