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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條例 第10條

進出口條例 第10條

第10條

在法庭已作出將物品、船隻或車輛交付某人的命令後,如無法尋獲該人或該人拒絕接收該物品、船隻或車輛,則關長可向法庭提出申請,而法庭可 —— (a) 命令將該物品、船隻或車輛予以沒收;或 (b) 作出其認為就有關情況而言乃屬適當的任何其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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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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