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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條例 第1B條

進出口條例 第1B條

第1B條

凡任何費用是在與使用指明系統傳送的資料有關連的情況下而須繳付的,第(1)(x)、(xa)或(aa)款訂立的規例,可規定上述費用須以關長指明的方式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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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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