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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條例 第2條

進出口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人如在引起他人合理懷疑認為他有意圖逃避或有意圖協助另一人逃避某項限制或禁止的情況下 —— (a) 管有任何根據本條例限制運載的物品; (b) 管有任何物品,而根據任何現行香港法律,輸出該物品是受禁止的,又或該物品除非是按照根據本條例所發出的許可證輸出,否則輸出該物品是受禁止的; (c) 協助運載、移離、存放、窩藏、備存或隱藏任何物品,而根據本條例,運載該物品是受限制的; (d) 協助運載、移離、存放、窩藏、備存或隱藏任何物品,而根據任何現行香港法律,輸出該物品是受禁止的,又或該物品除非是按照根據本條例所發出的許可證輸出,否則輸出該物品是受禁止的; (e) 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物品,而根據本條例,運載該物品是受限制的;或 (f) 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物品,而根據任何現行香港法律,輸出該物品是受禁止的,又或該物品除非是按照根據本條例所發出的許可證輸出,否則輸出該物品是受禁止的, 則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該人即被推定為懷有該項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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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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