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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條例 第3條

進出口條例 第3條

第3條

為施行第(1)及(2)款而指明的期間,是符合以下說明的期間 —— (a) 該期間在刊憲日期當日開始;及 (b) 該期間在海關關長為施行本款而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指定的日期當日午夜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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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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