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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環保責任(受規管物品)規例 第2條

產品環保責任(受規管物品)規例 第2條

第2條

有關人士(申索人)可向署長提交書面申索,要求退還該申索人所繳付的超額款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次分部 — 容器循環再造徵費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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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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