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有關人士(申索人)可向署長提交書面申索,要求退還該申索人所繳付的超額款項。
產品環保責任(受規管物品)規例 第2條
有關人士(申索人)可向署長提交書面申索,要求退還該申索人所繳付的超額款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