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3條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3條

第3條

為執行第(1)款所指的監警會的職能,監警會可 —— (a) 要求處長提供支持將某投訴歸類為須知會投訴的解釋; (b) 就僅因投訴並不屬性質嚴重的理由而不予歸類為須匯報投訴的逾期投訴(第12(3)條所界定者)而言,要求處長提供支持該理由的解釋;及 (c) 要求處長提供支持該等解釋的資料或材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分部 — 關乎處長將投訴歸類的職能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