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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3條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3條

第3條

被分類為屬透過簡便方式解決的某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報告,必須 —— (a) 載有 —— (i) 透過簡便方式解決該須匯報投訴的過程撮要; (ii) 投訴人所描述的導致該須匯報投訴產生的事件的敍述; (iii) (如已識別被投訴人的身分)被投訴人所描述的導致該須匯報投訴產生的事件的敍述; (iv) 一項敍述,述明處長已經或將會在與該須匯報投訴有關連的情況下採取的行動; (v) 處長認為需要的資料;及 (vi) 處長與監警會議定的其他資料;及 (b) 解釋透過簡便方式解決該須匯報投訴的理由。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分部 — 關乎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報告或中期調查報告的職能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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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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