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監警會可就根據第17條呈交的調查報告,向處長提供 —— (a) 它對有關投訴所屬分類的建議; (b) 它對處長處理或調查有關投訴的建議; (c) 它對在警隊採納的常規或程序中找出的缺失或不足之處的建議; (d) 對於處長已經或將會在與有關投訴有關連的情況下對某警隊成員採取的行動的意見;或 (e) 除(a)、(b)及(c)段所述的建議外,它對該報告的建議。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1條
監警會可就根據第17條呈交的調查報告,向處長提供 —— (a) 它對有關投訴所屬分類的建議; (b) 它對處長處理或調查有關投訴的建議; (c) 它對在警隊採納的常規或程序中找出的缺失或不足之處的建議; (d) 對於處長已經或將會在與有關投訴有關連的情況下對某警隊成員採取的行動的意見;或 (e) 除(a)、(b)及(c)段所述的建議外,它對該報告的建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