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除非處長合理地認為根據第(2)款進行的會面,相當可能會損害對任何罪行的調查或對向他作出的任何投訴的調查,否則他必須同意有關的會面。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3條
除非處長合理地認為根據第(2)款進行的會面,相當可能會損害對任何罪行的調查或對向他作出的任何投訴的調查,否則他必須同意有關的會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