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如任何根據本條接受會見的人(該人)未滿16歲,或如監警會知道該人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則該人必須在以下的人在場時接受會見 —— (a) 他的父母或監護人; (b) 某名在該人的福利方面具有利害關係,並且被監警會認為適合在會面時在場的成年人;或 (c) 監警會在任何特定個案中決定的其他人。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7條
如任何根據本條接受會見的人(該人)未滿16歲,或如監警會知道該人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則該人必須在以下的人在場時接受會見 —— (a) 他的父母或監護人; (b) 某名在該人的福利方面具有利害關係,並且被監警會認為適合在會面時在場的成年人;或 (c) 監警會在任何特定個案中決定的其他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