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保安局局長可委任他認為合適的人為觀察員。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1條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保安局局長可委任他認為合適的人為觀察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