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處長在沒有事先通知監警會的情況下,進行第(1)款提述的會面或證據收集(有關事件),處長必須在有關事件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 —— (a) 將該事件通知監警會; (b) 向監警會解釋沒有給予該事先通知的理由;及 (c) 向監警會提供以下資料:倘若有給予事先通知,則根據第(2)款規定本須就有關會面或證據收集而列出的資料。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3條
凡處長在沒有事先通知監警會的情況下,進行第(1)款提述的會面或證據收集(有關事件),處長必須在有關事件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 —— (a) 將該事件通知監警會; (b) 向監警會解釋沒有給予該事先通知的理由;及 (c) 向監警會提供以下資料:倘若有給予事先通知,則根據第(2)款規定本須就有關會面或證據收集而列出的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