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指明人士披露任何受保護資料是為以下目的而屬必需的 —— (a) 為執行他在本條例下的職能; (b) 為向他認為適當的有關當局報告關於任何罪行或任何懷疑罪行的證據; (c) 為遵從關乎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或紀律處分程序的 —— (i) 法庭的命令;或 (ii) 某項成文法則或任何其他法律所訂的規定,或根據某項成文法則或任何其他法律而作出的規定;或 (d) 為遵從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18條提出的查閱資料要求, 則第(1)款並不阻止有關指明人士披露該受保護資料。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2條
如指明人士披露任何受保護資料是為以下目的而屬必需的 —— (a) 為執行他在本條例下的職能; (b) 為向他認為適當的有關當局報告關於任何罪行或任何懷疑罪行的證據; (c) 為遵從關乎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或紀律處分程序的 —— (i) 法庭的命令;或 (ii) 某項成文法則或任何其他法律所訂的規定,或根據某項成文法則或任何其他法律而作出的規定;或 (d) 為遵從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18條提出的查閱資料要求, 則第(1)款並不阻止有關指明人士披露該受保護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