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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4條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4條

第4條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第(2)(a)款並不授權披露以下的人的身分 —— (a) 任何投訴人; (b) 行為屬某投訴的對象的警隊成員;或 (c) 協助或曾協助處長處理或調查某投訴的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5部 — 保密及對監警會及其成員等的保障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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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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