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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2條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2條

第2條

第(1)款所指的人繼續擔任有關職位的時間,僅為在他先前的委任下的剩餘任期,但該人有資格根據附表1第1(b)或2(b)條或附表2 第1(b)條(視屬何情況而定)再獲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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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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