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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3條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任何人在緊接生效日期前是前警監會的秘書或法律顧問,則該人自該日期起,按在緊接該日期前適用於該人的相同條款及條件,繼續擔任監警會的秘書長或法律顧問(視屬何情況而定),直至有秘書長或法律顧問(視屬何情況而定)根據第6(1)條獲委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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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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