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主席缺席或不主持會議,則會議必須由出席的委任成員選出的一名副主席主持。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2條
如主席缺席或不主持會議,則會議必須由出席的委任成員選出的一名副主席主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