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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11條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11條

在監警會會議上決定事宜

第11條

(1) 任何有待在監警會會議上決定的事宜,必須由出席會議和就該事宜投票的監警會成員,以過半數票決定。 (2) 如票數相等,則主持有關會議的人除本身原有的一票外,有權投決定票。 (3)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任何可在監警會會議上作出的事情,可藉向監警會所有成員傳閱文件的方式作出,而無需舉行會議。 (4)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任何書面決議如已獲監警會所有成員中過半數成員批准,則該書面決議的效力及作用,與猶如該決議已在監警會會議上由如此批准該決議的成員投票通過一樣。 (5) 如監警會任何成員藉致予秘書長的書面通知,要求在監警會會議上,決定根據第(3)款傳閱的文件提述的某事宜,則該事宜必須如此決定。 (6) 為免生疑問,在本條中凡提述傳閱文件之處,均包括藉電子方法傳閱資料,而在本條中凡提述文件之處,必須據此理解。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關於監警會成員、監警會的處事程序、委員會、財務事宜及監警會簽立文件,以及監警會其他雜項事宜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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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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