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有關披露是由主持會議的成員作出,如過半數出席會議的其他成員作此要求,則該成員在討論該事宜期間,不得主持該會議。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2條
凡有關披露是由主持會議的成員作出,如過半數出席會議的其他成員作此要求,則該成員在討論該事宜期間,不得主持該會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