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有成員根據第(2)款被要求不主持會議,則出席會議的其他成員,必須藉過半數票而委任他們當中的一人,在上述成員不主持會議的期間,主持會議。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3條
凡有成員根據第(2)款被要求不主持會議,則出席會議的其他成員,必須藉過半數票而委任他們當中的一人,在上述成員不主持會議的期間,主持會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