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任何可在委員會會議上作出的事情,可藉向委員會所有成員傳閱文件的方式作出,而無須舉行會議。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3條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任何可在委員會會議上作出的事情,可藉向委員會所有成員傳閱文件的方式作出,而無須舉行會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