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不屬須匯報投訴及須知會投訴的事宜中披露利害關係
第21條
(1) 如在或將會在委員會會議上討論的或某事宜(該事宜)(既非須匯報投訴(包括有關事宜),亦非須知會投訴(包括有關事宜)),而委員會某成員於該事宜中,有利害關係(不論屬直接或間接),則該成員 —— (a) 必須在會議上或會議前,披露其利害關係的性質; (b) (如過半數出席會議的其他成員作此要求)在會議討論該事宜期間,必須避席;及 (c) 不得 —— (i) 就關於該事宜的決議投票;或 (ii) 被計算在該會議的法定人數內, 但如過半數出席會議的其他成員另作決定,則屬例外。 (2) 凡有關披露是由主持會議的成員作出,如過半數出席會議的其他成員作此要求,則該成員在討論該事宜期間,不得主持該會議。 (3) 凡有成員根據第(2)款被要求不主持會議,則出席會議的其他成員,必須藉過半數票而委任他們當中的一人,在上述成員不主持會議的期間,主持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