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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1條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在或將會在委員會會議上討論的或某事宜(該事宜)(既非須匯報投訴(包括有關事宜),亦非須知會投訴(包括有關事宜)),而委員會某成員於該事宜中,有利害關係(不論屬直接或間接),則該成員 —— (a) 必須在會議上或會議前,披露其利害關係的性質; (b) (如過半數出席會議的其他成員作此要求)在會議討論該事宜期間,必須避席;及 (c) 不得 —— (i) 就關於該事宜的決議投票;或 (ii) 被計算在該會議的法定人數內, 但如過半數出席會議的其他成員另作決定,則屬例外。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關於監警會成員、監警會的處事程序、委員會、財務事宜及監警會簽立文件,以及監警會其他雜項事宜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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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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