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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29條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29條

審計帳目報表

第29條

(1) 監警會必須委任一名屬《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第2(1) 條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的人,擔任它的核數師。 (2) 有關核數師必須在監警會的任何財政年度完結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 (a) 審計監警會為該財政年度擬備的帳目及帳目報表;及 (b) 就該帳目報表向監警會呈交報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關於監警會成員、監警會的處事程序、委員會、財務事宜及監警會簽立文件,以及監警會其他雜項事宜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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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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