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帳目報表
第29條
(1) 監警會必須委任一名屬《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第2(1) 條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的人,擔任它的核數師。 (2) 有關核數師必須在監警會的任何財政年度完結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 (a) 審計監警會為該財政年度擬備的帳目及帳目報表;及 (b) 就該帳目報表向監警會呈交報告。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29條
審計帳目報表
(1) 監警會必須委任一名屬《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第2(1) 條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的人,擔任它的核數師。 (2) 有關核數師必須在監警會的任何財政年度完結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 (a) 審計監警會為該財政年度擬備的帳目及帳目報表;及 (b) 就該帳目報表向監警會呈交報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