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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30條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30條

監警會的年報

第30條

(1) 監警會必須在其任何財政年度完結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並無論如何須在6個月內,或在行政長官容許的較長限期(須在有關情況下屬合理者)內,向行政長官呈交 —— (a) 關於監警會在該財政年度根據本條例執行其職能的報告; (b) 監警會為該財政年度而擬備的帳目報表的文本;及 (c) 有關核數師根據第29(2)條就監警會擬備的帳目報表而向監警會呈交的報告的文本。 (2) 監警會必須在接獲行政長官對它向立法會提交第(1)款提述的文件的批准後,安排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等文件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關於監警會成員、監警會的處事程序、委員會、財務事宜及監警會簽立文件,以及監警會其他雜項事宜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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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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