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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1條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1條

第1條

監警會可用書面形式,將它在本條例下的任何職能轉授予某委員會、某監警會成員、秘書長、法律顧問或監警會任何其他僱員,但第(6)款所指明的職能不得如此轉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關於監警會成員、監警會的處事程序、委員會、財務事宜及監警會簽立文件,以及監警會其他雜項事宜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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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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