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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條例 第2條

仲裁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根據藉第(1)款而具有效力的《貿法委示範法》第33條,就仲裁裁決作出以下任何事宜,則仲裁庭具有權力對該裁決作出因該事宜而需要或相應引致的其他更改 —— (a) 改正該裁決中的任何錯誤;或 (b) 解釋該裁決中的任何一點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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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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