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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條例 第2條

仲裁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有以下情況,第85條所提述的裁決的強制執行亦可遭拒絕 —— (a) 根據香港法律,該裁決所關乎的事宜是不能藉仲裁解決的; (b) 強制執行該裁決,會違反公共政策;或 (c) 由於任何其他原因,法院認為予以拒絕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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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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