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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條例 第8條

仲裁條例 第8條

第8條

凡原訟法庭根據第(5)款作出命令,則須獲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許可,方可針對該命令提出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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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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