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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院舍規例 第4條

殘疾人士院舍規例 第4條

第4條

如該申請人並非關鍵日期前的主管——一經如此註冊,會根據第11(1)(a)條受僱為殘疾人士院舍主管;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分部 — 註冊主管(臨時)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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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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