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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 第3條

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 第3條

管理局的設立

第3條

(1) 現設立一個中文名稱為“通訊事務管理局”而英文名稱為“Communications Authority”的法人團體。 (2) 管理局 —— (a) 以其法團名稱永久延續; (b) 須為本身製備法團印章;及 (c) 可用其法團名稱起訴及被起訴。 (3) 管理局並非政府的僱員或代理人,亦不享有政府的任何地位、豁免權或特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部 — 管理局的設立及其職能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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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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