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升降機投入使用及操作前,該升降機的負責人須安排註冊升降機工程師 —— (a) 按照第24(2)條,檢驗有負載的該升降機;及 (b) 徹底檢驗該升降機的所有相聯設備或機械。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在升降機投入使用及操作前,該升降機的負責人須安排註冊升降機工程師 —— (a) 按照第24(2)條,檢驗有負載的該升降機;及 (b) 徹底檢驗該升降機的所有相聯設備或機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