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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升降機投入使用及操作前,該升降機的負責人須安排註冊升降機工程師 —— (a) 按照第24(2)條,檢驗有負載的該升降機;及 (b) 徹底檢驗該升降機的所有相聯設備或機械。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升降機的檢驗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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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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