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升降機及自動梯的安全(
包括為進行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而為承辦商、工程師及工程人員註冊),訂定條文;以及就相應、附帶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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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升降機及自動梯的安全(
包括為進行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而為承辦商、工程師及工程人員註冊),訂定條文;以及就相應、附帶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本條例自發展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本條例可引稱為。
本條例自發展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1) 在本條例中 ——
(2)
(3)
(4) 就、、、、及而言,任何人如親自進行任何升降機工程或自動梯工程,或監督任何其他人進行該等工程,該人即從事該工程。
(5) 為施行本條例,在斷定以下事宜時,須顧及有關的《實務守則》 —— (a) 是否已採取充分的安全措施,防止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受損;
(b) 是否有足夠人手,進行任何升降機工程或自動梯工程;
(c) 是否有足夠設備及工具,以進行任何升降機工程或自動梯工程;
(d) 升降機或自動梯或其相聯設備或機械的設計及構造,是否良好;
(e) 升降機或自動梯或其相聯設備或機械是否經徹底檢驗,或有否就升降機或自動梯或其相聯設備或機械進行徹底檢驗;
(f) 升降機或自動梯或其相聯設備或機械,是否保持於妥善維修狀況;
(g) 升降機或自動梯或其受影響部分或其相聯設備或機械,是否處於或保持於安全操作狀態;
(h) 任何升降機工程或自動梯工程,是否妥善和安全地進行;或
(i) 某人是否受合資格人士直接或恰當監督。
(6) 如某事件或事故在某閏年的2月29日發生或進行,或任何事情或工作在某閏年的2月29日作出或完成,就本條例而言,凡提述該日期在閏年以外年份的周年日,即屬提述在該年的2月28日的周年日。
(7) 就本條例而言,如某文件或註冊的有效期訂明於某日期屆滿或終止,該文件或註冊持續有效,直至該日終結為止。
(8) 本條例文本中的附註僅供備知,並無立法效力。
備有運載裝置的升降機器或器具,而其運載裝置的移動方向,受一條或多於一條導軌所限制;或
機械化泊車系統,
就升降機而言,指所界定的任何主要更改;及
就自動梯而言,指所界定的任何主要更改;
就紀律審裁委員會而言,指根據選出的委員會主席;及
就上訴委員會而言,指根據選出的委員會主席;
註冊升降機工程師;或
根據僱傭合約,受僱於承辦該工程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
以註冊升降機承辦商的身分,承辦該工程;或
是以註冊升降機承辦商的身分承辦該工程的合夥的合夥人;
根據僱傭合約,受僱於承辦該工程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
以註冊升降機承辦商的身分,承辦該工程;或
是以註冊升降機承辦商的身分承辦該工程的合夥的合夥人;或
根據僱傭合約,受僱於承辦該工程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
以註冊升降機承辦商的身分,承辦該工程;或
是以註冊升降機承辦商的身分承辦該工程的合夥的合夥人;
註冊自動梯工程師;或
根據僱傭合約,受僱於承辦該工程的註冊自動梯承辦商;
以註冊自動梯承辦商的身分,承辦該工程;或
是以註冊自動梯承辦商的身分承辦該工程的合夥的合夥人;及
根據僱傭合約,受僱於承辦該工程的註冊自動梯承辦商;
以註冊自動梯承辦商的身分,承辦該工程;或
是以註冊自動梯承辦商的身分承辦該工程的合夥的合夥人;或
根據僱傭合約,受僱於承辦該工程的註冊自動梯承辦商;
以註冊自動梯承辦商的身分,承辦該工程;或
是以註冊自動梯承辦商的身分承辦該工程的合夥的合夥人;
就升降機而言,指指明的部件或裝置或任何其他東西;及
就自動梯而言,指指明的部件或裝置或任何其他東西;
就升降機而言,指指明的部件或裝置或任何其他東西;及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18(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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