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就第(4)款而言 —— 負責人 (responsible person)指僱用或安排(不論是否通過其他人)該款提述的工程師進行有關檢驗的有關升降機的負責人。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9條
就第(4)款而言 —— 負責人 (responsible person)指僱用或安排(不論是否通過其他人)該款提述的工程師進行有關檢驗的有關升降機的負責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