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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9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9條

第9條

就第(4)款而言 —— 負責人 (responsible person)指僱用或安排(不論是否通過其他人)該款提述的工程師進行有關檢驗的有關升降機的負責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升降機的檢驗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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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