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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第1條

署長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以下情況,可藉向升降機的負責人送達命令,禁止使用或操作該升降機,或禁止繼續使用或操作該升降機 —— (a) 該升降機是附表4指明的升降機,而 —— (i) 該升降機被用作或相當可能被用作載人;或 (ii) 該升降機被用作或相當可能被用作運載超過該升降機額定負載的任何負載; (b) 該升降機曾經、正在或相當可能會在違反第9條的情況下被使用或操作; (c) 該負責人違反第15(2)(b)、22(1)或23(1)條; (d) 如使用或操作該升降機,或繼續使用或操作該升降機,會導致或相當可能會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受損的風險; (e) 該升降機或其任何相聯設備或機械並非處於安全操作狀態;或 (f) 因其他理由,為安全起見,作出該命令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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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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