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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4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4條

第4條

任何人安排或准許其他人在違反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的情況下,使用或操作升降機,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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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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