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5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5條

第5條

被控犯第(3)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自己當時並不知道(且在盡了應有的努力後亦不會能夠發現)有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禁止使用或操作有關升降機,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分部 — 署長的權力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