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被控犯第(3)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以下事項,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如被檢控的人是重新接通有關升降機的電力供應的人,該人當時並不知道(且在盡了應有的努力後亦不會能夠發現)該升降機的電力供應已遭根據第(1)(a)款截斷;或 (b) 如被檢控的人並非重新接通有關升降機的電力供應的人,但是該人是該升降機的負責人 —— (i) 犯該罪行既不獲該負責人同意,亦不受其縱容;及 (ii) 該負責人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防止犯該項罪行。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4條
被控犯第(3)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以下事項,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如被檢控的人是重新接通有關升降機的電力供應的人,該人當時並不知道(且在盡了應有的努力後亦不會能夠發現)該升降機的電力供應已遭根據第(1)(a)款截斷;或 (b) 如被檢控的人並非重新接通有關升降機的電力供應的人,但是該人是該升降機的負責人 —— (i) 犯該罪行既不獲該負責人同意,亦不受其縱容;及 (ii) 該負責人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防止犯該項罪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