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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 —— (a) 須採用指明表格; (b) 須述明作出該命令的原因;及 (c) 可載有署長可合理地施加的任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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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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