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任何情況下,如署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以下情況,可無須通知有關升降機的負責人而就該升降機進行任何工作,並提供為進行該工作而需要的任何服務 —— (a) 有需要進行該工作和提供該服務,以消除或減少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受損的重大或迫切的風險;或 (b) 因其他理由,為安全起見,有需要進行該工作和提供該服務。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3條
在任何情況下,如署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以下情況,可無須通知有關升降機的負責人而就該升降機進行任何工作,並提供為進行該工作而需要的任何服務 —— (a) 有需要進行該工作和提供該服務,以消除或減少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受損的重大或迫切的風險;或 (b) 因其他理由,為安全起見,有需要進行該工作和提供該服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