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就自動梯的使用及操作的責任
第45條
(1) 如有任何以下自動梯工程已就某自動梯展開,該自動梯的負責人須確保在該工程完成前,任何人不得使用或操作該自動梯 —— (a) 關於安裝該自動梯的自動梯工程; (b) 任何關於對該自動梯作出主要更改的自動梯工程; (c) 關於拆卸該自動梯的自動梯工程; (d) 相當可能影響該自動梯的安全操作的自動梯工程。 (2) 如某自動梯沒有屬有效的准用證,自動梯的負責人須確保任何人不得使用或操作該自動梯。 (3) 在對自動梯作出主要更改後,除非復用證已就該更改發出,否則自動梯的負責人須確保任何人不得使用或操作該自動梯。 (4) 任何人違反第(1)、(2)或(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5) 被控犯第(4)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 —— (a) 有關的自動梯的使用或操作,既不獲該人同意,亦不受其縱容;及 (b) 該人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防止使用或操作該自動梯, 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6) 本條不適用於在影響任何人和財產的安全的緊急情況下使用或操作自動梯。 (7) 如在以下情況下使用或操作有關自動梯,本條並不適用 —— (a) 使用或操作該自動梯,是為了進行第(1)款描述的任何自動梯工程,或與進行該等工程有關;或 (b) 使用或操作該自動梯,是為了執行由或根據本條例授予或委予任何人的職能,包括為了遵從本部所指的署長的命令或施行該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