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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46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46條

負責人有責任確保保養工程及若干其他自動梯工程由註冊自動梯承辦商承辦

第46條

(1) 自動梯的負責人須確保任何以下自動梯工程須由註冊自動梯承辦商承辦,否則該等工程不得進行 —— (a) 關於安裝該自動梯的自動梯工程; (b) 任何關於對該自動梯作出主要更改的自動梯工程; (c) 關於拆卸該自動梯的自動梯工程; (d) 相當可能影響該自動梯的安全操作的自動梯工程。 (2) 自動梯的負責人須 —— (a) 安排註冊自動梯承辦商承辦該自動梯的保養工程;及 (b) 確保每隔不超逾附表5第4部指明的或根據該部斷定的期間,就該自動梯進行定期保養工程。 (3)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或(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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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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