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自動梯的負責人須 —— (a) 安排註冊自動梯承辦商承辦該自動梯的保養工程;及 (b) 確保每隔不超逾附表5第4部指明的或根據該部斷定的期間,就該自動梯進行定期保養工程。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自動梯的負責人須 —— (a) 安排註冊自動梯承辦商承辦該自動梯的保養工程;及 (b) 確保每隔不超逾附表5第4部指明的或根據該部斷定的期間,就該自動梯進行定期保養工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